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,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,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。
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。
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
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遵循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4.1. |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、国歌;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2. |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,包括直接引用,也包括间接引用。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“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;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、各级政协、检察院和审判机关; 工会、妇联、共青团等组织; 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部门包括各部、委、署、办、局、司、厅、院、会、办公室等”, 机关工作人员包括“上述各部门工作人员如主席、书记、委员长、总理、部长、省长、特派员、署长、局长、司长、处长、科长、主任、市长、区长、县长、镇长、乡长; 检察长、审判长、督察、警监、警督、警司”等;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3. | 使用“国家级、最、顶级、第一、极品、极至、首、登峰造极、顶尖、绝对、唯一、前所未有、绝无仅有、无可比拟 、专供、特供、指定”等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用语;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4. |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5. |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,如“二奶、二房、姨太、地主、才主”或违背尊师重教、尊老爱幼、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、勤俭节约、艰苦朴素等;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6. | 含有淫秽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、丑恶的内容, 如算命、算卦、神仙、保佑、玉皇大帝、王母、鬼怪、精灵、如来、佛祖、财神、灶神、门神、大仙、魔鬼、地狱、报应等信神弄鬼的内容; 性生活、性交、生殖器等淫乱或猥亵的文字或画面,有碍善良风俗、有伤风化的内容”; “杀戮,戕、砍、剁、砸、烧等 宣扬武力、凶杀、恶性事件、使人感到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内容”;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7. | 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, 如“回回、鞑子、高丽棒子、老毛子、黑鬼、血统、杂种、东亚病夫、蛮夷、大男人、小女人、男尊女卑、重男轻女、洋鬼子、小日本、大汉族主义”等;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8. |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,1。不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,破坏生态平衡的语言、文字、形象,如在广告中直接或间接表示灭绝性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; 捕猎和采伐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、野生植物等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4.9. |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,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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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。
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、产地、用途质量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、形式质量价格、允诺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、明白。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,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。
广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
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未取得专利权的,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。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做广告。
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