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类广告

  1.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。 如“治疗、提高免疫力、延缓衰老、抗疲功、发送睡眠、增强体质、促进新陈代谢、恢复机能、健脾健胃、疏通经络、风湿、活血化淤”等。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,其广告依照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》和《药品广告审查》进行管理。

  2.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:

    2.1.

    鼓动、倡导、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;

    2.2.

    饮酒的动作;

    2.3.

    未成年人的形象,含卡通形象;

    2.4.

    表现驾驶车、船、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;

    2.5.

    诸如“消除紧张和焦虑、增加体力、增强体力强身健体、延年益寿、解除疲劳”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;

    2.6.

    把个人、商业、社会体育、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,如“壮阳、提高性生活、补肾、事业有成、企业家、成功人士、重振雄风”;

    2.7.

    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、评奖、评名牌、推荐等评比结果;

    2.8.

    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、不真实的其他内容。

  3.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,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,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。